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换生管理,加强学校教育国际化建设,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性、复合型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换生,是指根据学校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包括威尼斯83084派往国(境)外交流学习1-2个学期的学生(以下简称“派出交换生”),以及国(境)外大学派到威尼斯83084交流学习1-2个学期的学生(以下简称“国(境)外交换生”)。
第三条各学院等人才培养单位,要积极支持、鼓励学生申报交换生项目,为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同时协助做好国(境)外交换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为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咨询、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本科交换生的学分转换和学籍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负责交换生的推荐,并报国际处初审,国际处会同教务处确定最终人选。
第七条学生就业与事务处负责派出交换生返校后的注册及评奖、评优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学院负责接收国外院校交换生,并负责教学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国际处负责接收港澳台院校交换生,并负责教学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的管理
第十条派出交换生的选拔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筛选的原则。
1.国际处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的合作协议,确定年度派出交换生的数量和要求,及时发布信息,提供咨询,并会同相关学院、教务处组织交换生的选拔工作。
2.交换生项目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学校在籍本科生,或者符合学校与国(境)外合作协议规定的学校在籍学生。
(2)政治素质良好,思想品德合格,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外语能力强,雅思、托福或其他语言的水平考试成绩优秀者,优先考虑。
(4)身体健康,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5)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3.申请者须充分了解对方学校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妥善安排学习计划。高年级学生在参加交换生项目前,应先行处理好与中期考核、毕业、升学等相关事宜。
4.申请者须填写《威尼斯83084学生派出项目申请表》,经相关学院或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际处。国际处根据项目要求和申报情况,会同教务处审核,并将选拔结果通知申请者。
5.国际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院校联系,办理拟派出交换生的录取手续,并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
6.交换生出国(境)后两周内,国际处将所有交换生名单报送相关学院、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交流学习期限
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不得擅自终止、延长学习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
第十二条学籍和学分管理
1.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学籍。派出之前,交换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须按时回校。
逾期不归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交换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修读与自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交换生在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其在威尼斯83084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本科生一般为16-18学时计1个学分。
3.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内容,学校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凡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内容与学生所在学院专业培养方案无法对应的,统一认定为选修课程或通识课程。学生参加国(境)外短期班如夏令营、冬令营等项目所获得的学分,可以作为选修课予以认定,但转换学分不超过2个学分。
4.交换生交换学习时间为一学期者,只要其所修课程达到学校所列交换生所在学科(一级学科)核心课程3门,即可认定该生本学期所属学科(二级学科)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的学分;交换生交换学习时间为一学年者,只要其所修课程达到学校所列交换生所在学科(一级学科)核心课程6门,即可认定该生本学期所属学科(二级学科)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的学分。
5.交换生在外学习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本科毕业班学生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可在交换院校完成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
6.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流程
(1)交换生在外学习所取得的学分、毕业论文(须有中文翻译件和交换院校指导教师签名)、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审资料,由该校寄至国际处,国际处转交相关学院。
(2)相关学院根据该材料审核学生提交的《威尼斯83084交换生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审核结果交教务处复审并完成成绩录入。
(3)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结束后,《威尼斯83084交换生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原件交教务处留存,境外大学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由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7、成绩转换办法
(1)对方成绩标准与威尼斯83084相同时,直接认定。
(2)对方成绩标准与威尼斯83084不同时,参照下述标准转换: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四分制绩点 | 4.0 | 3.7 | 3.5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8 | 0 |
转换后成绩 | 98 | 95 | 91 | 88 | 85 | 81 | 78 | 75 | 71 | 68 | 65 | 60 | 55 |
8.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未合格者,返校后需补修所缺的学分。对于学校认定必须补课的课程,可采用以下办法:
(1)交换项目结束后,回校随下届同学修读。
(2)交换项目结束后,如果时间允许,可于考前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参加同届相关课程的考试。外语、体育、政治类公共课优先采用此办法。
9.交换生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以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为依据。交换生在交换学习结束后三个月内,学校未收到其交换院校的成绩单,将被视为放弃成绩转换和认定,必须补修其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十三条国(境)外管理
1.交换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定期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2.交换生到达国(境)外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国际处和所在学院交换生工作负责人。
3.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学院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纪守法并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家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及学校报告。
4.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因故中止学习计划,必须向双方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5.交换生在学习期满后15日内向所在学院和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报到,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处提交留学总结。
第十四条交换生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业,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加评优及奖学金评审。
第四章 国(境)外交换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国际处根据学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学校接收国(境)外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国际处协助办理入境手续,各相关学院负责接收国外交换生,负责教学安排和生活管理。
第十六条国际处负责港澳台交换生的入境手续、教学安排及生活管理等事宜。
第十七条国(境)外交换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国(境)外交换生在学校学习结束后,相关学院根据其选课表,10天内收齐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一式两份),报国际处。国际处予以整理,必要时翻译成英文或学生所属国语言,报教务处或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转交学生或寄往交换生所属院校的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港澳台交换生的成绩整理与递送事宜,由国际处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